前言
用户擅自截取他人的动漫形象来训练AI模型,并生成与其相似的图片,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AI平台方究竟是适用技术中立原则而免责,还是应与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全市首例涉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
案情回顾
原告某文公司是《斗破苍穹》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
用户李某截取20余张美杜莎图片作为训练素材,在某AI平台上生成两款LoRA模型,发布销售。其他用户使用该模型,可批量生成与美杜莎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某文公司将李某和平台一并告上法庭,索赔200余万元。
判决结果
用户李某:构成侵权,赔偿5万元。
法院认定,李某以商业使用为目的,截取素材、训练模型并发布销售,再现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侵犯了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李某缺乏实质性智力投入,AI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故不涉及改编权侵权。
AI平台: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担责。
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设有用户协议和举报入口,收到起诉后及时下架模型,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同时指出,平台如果对明显侵权内容放任不管,仍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条核心原则
1、用他人作品训练AI,何时侵权?
看输出,不只看输入。
本案对复制权作出了重要澄清:复制权本质上是一种“再现权”。模型训练阶段将作品转化为参数数据,不一定构成侵权;真正的判断节点在于——模型在用户指令下,是否再次生成了与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
法院特别指出,LoRA模型训练所“记住”的是一种低秩的统计压缩,而不是原图的编码。模型经过训练后通常并不能生成原图,只有在严重过拟合等极端情况下才可能“再现”原图。因此,认定侵权必须看输出物是否与原作实质性相似,而非仅看训练行为本身。
这一“结果导向”的判断标准,对权利人更为友好。
2、AI生成内容受著作权保护吗?
本案延续了上海法院的保守立场:没有自然人的实质性智力投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法院认为,AI生成的内容主要由模型权重与训练语料决定,用户仅做轻量触发的提示词,难以认定其产生了足够的表达性智力投入-2。仅凭“截取20余张图片、写几行提示词”这类基础操作,不足以形成受保护的智力成果。判决书用语是“不宜认定”而非“绝对不是”——意味着未来仍有松动空间,
但目前,仅靠“喂图+简单指令”,撑不起著作权主张。
3、平台什么情况可以免责?
法院认定平台免责的核心逻辑在于:侵权行为法的机能,在于通过过错责任弥补损害的同时分散风险,从而避免民事主体动辄得咎,妨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具体到本案,平台免责须同时满足:
1、技术服务性质:平台提供的是LoRA训练功能,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对用户行为不具备预见和避免能力;
2、侵权不明显:“美杜莎”首先是希腊神话人物名,本案侵权尚未明显到施加一般注意力就能发现的程度;
3、及时补救:平台设置了举报机制、发布审核机制,收到起诉后及时下架模型-1-2。
如果平台对明显侵权内容放任不管(如模型名称直接包含“斗破苍穹”等权利作品名称),或通过算法推荐扩大传播,则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须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本案传递的司法立场清晰: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又要避免“结果归责”阻碍技术创新。一方面,用户侵权应当赔偿——某文公司的著作权应当受到合理保护,损害必须予以填补,所以二审维持了5万元赔偿的判定。另一方面,平台不能动辄得咎——给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的经营者适当的行动自由,不能仅以侵害结果的发生就判令平台承担责任,而需进一步衡量过错与因果关系。
但是,法院同时明确指出,如果平台对损害的发生确有过错,仍有可能依据民法典、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平台免责不是“免死金牌”,而是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前提。
本案只是AI著作权纠纷的一个起点。关于AI生成物的法律地位、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边界等问题,还有待立法和司法的进一步探索。
内容参考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海首例涉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二审落槌——既要保护版权,也要为AI创新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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