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持续推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和颁布也逐步将农村土地征收项目推向了白热化。无疑,农村土地征收将会在全国扩大化,越来越多农民朋友的土地将会被纳入征收项目中。

根据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实施征收,必须给予被征收人足额、合理的补偿安置。因此,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是需要给予被征收的农民朋友相对应的补偿利益的。

然而,由于征收项目流程繁复,在农村的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了方便、效率起见,整村的补偿款项一般都是由征收单位直接支付给村委会,再有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具体制定分配方案将补偿款细分到每一个被征收农民个人身上。

从逻辑上来说,这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时常会发生村委会或者相关权力人贪污、挪用、占用、截留被征收农民补偿款的情形。在追究具体责任时,某些利益单位会申辩称村委会是有补偿权利的,也只是拿了村委会该有的补偿费用,这是为了日后村里公共项目开支储备的……面对这样的理由,很多被征收农民朋友也是无言以对,然拿在手里的补偿款却是确确实实的过分偏少。那么,从法律上讲,这些申辩理由是否真的站得住脚呢,村委会又是否真的有权分享农民的征收补偿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