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处理征地拆迁的案件当中,常常发现很多咨询的被拆迁人常常连自己的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都不清楚,更别提后续的维权了。今天本文就带您了解哪些东西是属于国家的,哪些是属于集体的。

一、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矿藏、水流、海域全部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属于集体所有。

《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简单来说,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由集体成员决定其适用收益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