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实施的第8个年头。这部法律是咱们拆迁户的保护神。它的颁布实施,严格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程序,规范了征收方行为。概况来说,房屋征收有八大重要规定,条条都充分保障着被征收人的拆迁权益不被侵害。

规定一、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你们先搬走,等房子拆了再谈补偿”无疑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拆迁方式之一,被征收人往往没看到任何征收文件,就被所谓的拆迁工作人员一户一户上门催着签协议,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被征收人没有任何法律知识基础,很容易被工作人员所谓的“深明大义”“为本地经济发展做贡献”忽悠而搬离。

这种以损害被征收人利益换经济发展的形式只不过是征收方的借口,搏的就是老百姓的“善”。这种方式是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所以,被征收人要谨记:没有征收决定,拒签任何协议。
 

规定二、张贴的公告不能拍完照就立马撕下来

这种近乎演戏的公告方式着实令老百姓愤慨,是明目张胆欺骗别征收人的做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十一条更是规定,本条例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或者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告、公示相关事项的,应当采用资料发放、信息张贴、信息资料查询等便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采用张贴方式的,张贴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所以,那种贴上公告只为拍照,拍完后立刻撕下来的做法已被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