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三、评估机构要被征收人选择

很多被征收人是在“评估人员到了家门口进行测量时”才知道有评估这回事的。甚至都有可能不知道评估公司是什么,更不要说知道自己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规定四、院落、空地要补偿

虽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院落、空地要给予补偿,但征收方以“院落、空地不在补偿范围”为由不给于补偿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为院落、空地也是被征收人的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也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所以,房屋征收中附属的院落、空地的补偿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