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能征收我家的土地吗?

律师解答:不能。理由是: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就是说村委会是自治组织,并非一级政府,并不拥有行政部门的公权力。2、土地征收是行政行为,无论从批准主体还是从实施主体方面看,村委会都不是适格主体。从批准征地的主体看,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实施。从实施征地的主体看,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村委会有权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吗?

律师解答:需要分情况判断。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该征迁范围内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在实践中,村委会可以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协议吗?这个需要分情况分析:村委会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有书面的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