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地区需要征收房屋的时候,安置补偿方案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您知道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您作为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生效之后,被征收人即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异议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 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提出异议。
 
第二,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 条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之前,以及给予补偿之后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还没有搬迁的,被征收人有权对被征收的房屋继续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被征收人可以继续住在被征收的房屋内;被征收的房屋在被征收前已经出租的,那么该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当然,这种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 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三,求偿权。被征收人的求偿权是指其向征收人索要征收补偿和安置费用等的权利。比如:某市人民政府因修建马路的需要,征收李某的房屋,李某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要求给予货币补偿。
 
所以当您所属的地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之后,需要及时详细的了解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正确的行使权力,如有不懂,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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