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媒体运营时代,很多的消息的更新也是很快的,但是很多被征收人会发现,自家的安置补偿方案是七八年前的,更有甚者是十年前的。那么,这样七八年前甚至十年前的安置补偿方案还能应用于现在吗?
省某某市东北村的土地最近被纳入了征收规划范围内,村里也张贴了经过县政府同意的补偿公告,可是村民们发现征地补偿所依据的标准是十年前的规定,这么多年过去了,根据这一标准确定的补偿金额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于是村民们相互商量着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的标准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量问题,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指出,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施行新的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在2010年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条款指明,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地对征地补偿标准的适用期限也有不同的规定:
《2011年河南省纠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拆迁中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就提出:严格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所以,当土地被征用时,一旦遇到拆迁方用多年之前的安置补偿方案给与补偿,被征地的农民有权拒绝这样的补偿标准。可以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得到帮助,要求按照新的标准来确定补偿金额。
当您有这方面的问题,可拨打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办公中心在线免费咨询服务电话4009008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