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拆迁安置补偿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是农民朋友们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被安置的人口是怎么确定的?下面由我来为大家详细解答一番。
 
首先要知道,,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并不是以实际人口为准,而是用一定的公式计算出来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是按照被征收耕地的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来计算的。即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的计算公式为:安置人数=征地数量÷人均耕地数量。所以您可能发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与最后计算得出的农业人口数存在差异。
 
然后就是在后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村土地征收补偿款时,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来认定村民资格:1合法取得本村户籍为前提条件;(2)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3 )必须在本村有居所并与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稳定的成员关系;(4)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积累和经济发展尽过一定义务。  在实际分配时应注意还应该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人,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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