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可以实施。实施有两种方式: (1) 行政,即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施; (2) 司法,即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迁是执行裁决规定的搬迁义务。 实施...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可以实施。实施有两种方式:

  (1) 行政,即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施;

  (2) 司法,即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是执行裁决规定的搬迁义务。

 实施拆除房屋过程中,还应注意:

  1、组织拆迁的力量

  如果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

  2、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1)先行告诫说服。在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拆除。

  (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被拆迁户所提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应重视考虑。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负责人应对被拆迁人多加关心,深入细致地对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以求达成一致。被拆迁人上访时,有关部门应了解情况,掌握法规、政策、有针对性地宣传引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