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山东济宁市刘先生一处房屋,没有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属于典型的无证房屋。涉案房屋在某征收范围内,被某区政府作为“违建”拆除。
【办案经过】
律师到现场考察并询问相关情况后,确信相关土地性质及产权关系,依法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确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拆迁涉案房屋行为实体及程序违法。
【律师总结:无证房屋,也应补偿】
无证房屋拆迁的赔偿问题一直都是拆迁户和拆迁维权律师面临的重大问题。囿于历史沿革和行政实践工作等诸多问题,部分农村房屋甚至一些小城镇的房屋都没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证件。这些房屋与所谓“小产权房”不能等同,更不能等同于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认了“无证房”屋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并非一般的认定程序违法,而是直接认定为作为违建而不予补偿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构成违法,对房屋事实及房屋产权性质作出了积极肯定的评价,该案判决对其他无证房屋的维权提供了较好的支持,充分发挥了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行为的作用,最大化地维护了被拆迁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