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山东省庆云县因迪趣欢乐谷项目需要拆除前官村村民刘某宅基地上房屋,但补偿不合理,刘某未与政府达成协议。庆云县住建局以刘某房屋属危房为由,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及《限期拆除催告书》,限一日内将房屋,否则将违法拆除。在上述决定书、催告书作出过,将刘某房屋拆除。
【办案经过】
本案承办律师在获取住建局相关文件后,向庆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律师遂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因住建局提供的房屋鉴定报告,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危房拆除决定书》中“限你在在书本决定书后立即将危房拆除”,《限期拆除催告书》中“限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一日内拆除”,明显不符合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最终,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借名拆迁判违法】
在法治发展的今天,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确实在逐步增强,但是某些地方政府却运用违规方法,不是“改正”违法拆迁活动,而是“改名”继续违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直面大行其道的“借名”拆迁,律师能够深刻剖析其中的法律关系,直戳违法的要害,既要适用法律规则,又要运用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