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未发公告就拆房?】
 
 
 
家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的陈女士,在乐清市城南街道合法拥有房屋一套。其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乐清市城南街道办于2018年4月在该区域开展征收工作,却一直未发布任何征收公告和决定。
 
 
 
在陈女士未与任何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涉案房屋于2018年11月被人偷拆。
 
 
 
陈女士委托在明律师后,在律师的指导下于2018年年底以乐清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拆迁违法之诉。乐清市政府辩称从未实施任何拆迁、偷拆行为,对偷拆事实不认可也不知情。
 
 
 
同时乐清市城南街道办称陈女士房屋是被其拆迁了,其认可拆迁事实,不认同其是受乐清市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实施上述拆迁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乐清市政府于2019年6月17日才正式发布该房屋所属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
 
 
 
【维权争议焦点】
 
 
 
1.当被征收人面对房屋遭到拆迁、偷拆的情况时,实施主体该如何认定;
 
 
 
2.当房屋被拆迁、偷拆后,街道办(村委会)承认实施了拆迁、偷拆,此时责任主体该如何认定;
 
 
 
3.该偷拆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解析】
 
 
 
1.关于乐清市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上述规定明确了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代行委托方的职权,所实施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如当事人对受委托方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委托方为被告。
 
 
 
本案中,乐清市政府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内的法定征收主体,具有依法组织实施征收行为的法定职权。即使拆迁这一具体实施行为是乐清市城南街道办所为,乐清市政府也是该拆迁行为法定的责任承担主体。
 
 
 
2.关于拆迁、偷拆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该条虽然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执行程序的规定,但对因集体土地征收而引起的房屋及附着物的拆迁问题,亦可参照。
 
 
 
本案乐清市政府在2018年11月就偷拆了陈女士的房屋,其于2019年6月17日才正式发布该房屋所属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已具有明显的程序性违法。
 
 
 
乐清市政府在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偷拆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